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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观景区管理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武陟县嘉应观景区管理局

  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标准项目计划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章 标准的持续改进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景区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结合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任务、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的确立、标准项目计划、标准的制定、标准化实施与监督、标准的持续改进等规定和办法。

  第三条 景区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强制性标准、推荐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建立适合景区的旅游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 为保证景区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景区形象,应当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嘉应观景区管理局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由“嘉应观景区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景区工作领导小组”和“嘉应观景区管理局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景区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创标办”)组成。

  第六条 全局范围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书记担任,成员由各部门抽调的工作人员组成。专门成立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景区办公室,负责协助领导小组、旅游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为保证旅游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景区设立专项预算资金,并制定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八条 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景区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二)制定景区标准化发展规划,明确景区标准化工作的内容、目标和总体要求;

  (三)监督协调检查考核各部门标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解决标准体系建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发布、实施、评价、确认、改进景区旅游标准体系;

  (五)为景区标准化管理配置必要的资源;

  (六)带头执行景区旅游标准,营造景区标准化管理的氛围。

  第九条 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景区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开展旅游标准体系培训,宣传建立实施旅游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

  (二)调查研究,掌握景区标准化需求和现状,选定体系结构方案;

  (三)编制标准体系明细表;

  (四)开展旅游标准编写培训,起草标准草案;

  (五)对标准草案在内部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完善旅游标准体系明细表及标准草案;

  (六)制定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各部门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职责是:

  (一) 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及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 参加与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标准的审查;

  (三)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 承办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项目的计划

  第十一条 整个标准体系由通用基础标准体系、保护与利用标准体系、服务与运营标准体系、监督与管理标准体系四个分体系组成,在通用基础标准体系中设置了标准化导则、术语与缩略语标准、符号与标志标准三个子体系;在保护与利用标准体系中设置了环境卫生、规划建设、文物保护、安全应急四个子体系;在服务与运营标准体系中设置了景区服务设施、景区讲解服务、景区门卫服务、景区售票服务四个子体系;在监督与管理标准体系中设置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信息管理、网络技术五个子体系。

  第十二条 标准化体系建设应根据景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并以景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和标准体系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部门是标准化项目的提出单位。提出标准项目后,由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景区办公室组织审议,并将审议结论上报领导小组。予以立项的项目由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景区办公室编制计划草案。

  第四章 标准的制修订

  第十四条 旅游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配合标准起草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六条 标准的制修订按《旅游标准体系建立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景区旅游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Q”、“嘉应观”的拼音手写字母JYG、标准体系分类码、标准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

  第十八条 标准发布后,应根据业务发展适时复审,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十九条 标准内容不作修改,仍然适应景区服务发展需要的,给予确认继续有效;标准内容不够完善,或者不完全符合景区实际,可对标准内容采用修改单的形式进行个别、少量修改或补充;标准中需要修订才能适应景区发展需要的,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项目计划,按照修订程序进行;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或已被新的标准所代替,以及无存在必要的,应予以废止。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积极参与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并根据标准体系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现场采取的临时或紧急处置措施等各种信息反馈和运行记录,适时上报创标办,对体系进行评价,完成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作用于理论的全过程,以保障体系持续改进,时刻处于最佳状态下运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在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中规定本年度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内容,并组织实施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制定标准、执行标准和宣传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人员和单位,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不执行标准的部门与个人,应进行教育,并按考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严重影响景区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并给以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标准的持续改进

  第二十四条 旅游标准化体系所覆盖部门均应当主动向创标办反馈与体系有关的不合格信息。

  第二十五条 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景区办公室应对信息反馈渠道和各部门提交的不合格信息进行总结、分析,并在必要时针对潜在不合格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建议提交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后的预防措施建议由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景区办公室组织责任部门负责措施实施,并负责验证其实施效果。

  第二十七条 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景区办公室验证预防措施的结果令人满意后,可在报局领导批准后,将相应的预防措施纳入体系文件中,实现体系的自我改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应观景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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